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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能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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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能做什么?

作者:四川永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08 08:55:55

很多朋友对于注册商标的认识有许多误解,认为小小的商标有什么讲究。殊不知小商标有大学问,今天让小编来帮大家讲解一下商标的六大误区。误区一: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就等于拿到了商标。解读: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并不等于拿到了商标权。商标受理通知书仅仅代表申请人的商标申请书件符合商标局的形式要求,商标申请被受理,商标申请还没有进入实质审查,申请人尚未取得商标权。

误区二:我还没有商标,我随便用个名称当作我的商标。解读:商标不能随便用,尤其是代表注册商标符号的更不能乱用。在没有进行商标检索的情况下,乱用商标有三种后果,一是构成侵权行为,侵害他人在先权利,如他人的注册商标权;二是构成一般违法行为,有可能受到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三是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

误区三:我已经有注册商标了,我的产品印上我的注册商标,就没有风险了。解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限定在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超出这个范围,就超出了商标权人的私权范围,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或是一般违法行为,严重的有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犯罪。

误区四:我觉得我当时申请商标时的商标样式不好看,我改动一下再用,还是我的注册商标。解读: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但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是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依据《商标法》第49条的规定,四川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乱改动商标样式,有可能会失去商标权。

误区五:我已经有了一个产品商标,我有权利许可他人加盟我的商业模式,使用我的注册商标了。解读:拥有产品商标并不等于毫无风险许可他人进行加盟,产品商标的使用范围仅仅限定在核准使用的类别和商品中,不包括提供服务,比如许可他人进行特许经营,开设加盟店,在店铺的门头上使用商标的行为是一种服务商标的使用,这时候许可人仅拥有产品商标是不够的,有可能在许可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法律风险。

误区六:我申请了很多商标,代表我有商标权,我平时不使用也没关系。解读:商标权是一种将社会公共资源运用合法手段转化为私权的权利,长期不使用注册商标,导致对社会资源的浪费,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以连续三年不使用理由撤销该注册商标。总之,在商标的申请、注册、授权和转让中,确实存在着很多误区。但是有误区并不可怕,只要大家多学习商标和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就能轻易避免。

很多人在公司经营中,由于税收繁重盈利不多想要做税务筹划,通过税务筹划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公司通过方式合理节税,今天就带您了解公司税务筹划有什么用。

1、我们可以知道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税收筹划可以从换成“洋”企业开始。当然还可以从注册到“避税绿洲”进行避税。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

2、如果企业进入“特殊行业”,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以“管理费用“做文章。企业可提高坏账准备的提取比率,坏账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

4、以用而不“费”的方式,这是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当今的企业界,这一项被频繁运用。他们将自己买房子、车子的支出,甚至子女入托上学的费用都列支在公司经营项目。这样处理并不为国家政策所允许,虽然此方法在时下的企业界并不鲜见,但诚信互通在此并不提倡。

5、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支出赢得良好的综合效益。

提升四川商标注册成功率方法,你们是不是都想要了解呢?让小编告诉为你们罗列一番吧!

1、选择正规诚信的商标代理公司。正规的代理公司都在中国商标局有备案,大家可以登录查询备案资料。除了备案,正规的公司在都会做到商标查询数据全盘公开并如实和客户分析,并会签订商标代理合同书、委托书。

2、多件商标同时注册或者等注册成功再使用。在委托注册商标的时候尽量多想几个品牌名称注册,这样做的目的是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鉴于商标注册所需时间较长,如果一次只注册一件商标,万一在一年后遭到驳回,那么又要重新注册或者复审,这样的消耗成本对一家成长中的企业来说是比较高的。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在商标没有获得证书的情况下不要使用该商标,把该商标当做储备品牌看待,等到注册成功再去使用。

3、注册商标切记勿傍名牌。很大一部分企业注册商标的时候都是想着与该行业的标杆品牌起一个相似的名字,其实并非不可取,但是必须要听取代理人的意见再结合自己的想法来定名字,切勿盲目莽为。在商标审查案例中,一般企业家都不太懂得近似的说法,在申请商标时,能多听取代理人的意见,商标遭到驳回的风险会降低。

4、注册商标切勿贪小便宜。一般来讲,商标申请注册的费用大多由两部分组成:官费(固定费用)代理费,当然,自行申请的情况除外。提升商标注册成功率方法,希望以上介绍可以对你们有所帮助!

四川商标注册后,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一、国际公约的规定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最重要的两个公约,《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都没有关于认定驰名商标考虑因素的规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中,则详细地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所需要考虑的因素。虽然这一联合建议,对各国没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但是这些规定,对于各国在认定驰名商标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有着很重要的参考价值。《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规定:“认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主管机关应该考虑到任何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因素”。特别是要考虑向主管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信息:

(1)在相关公众中知悉或认可程度;

(2)商标任何使用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3)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交易会或者展览会上所进行的广告、宣传或展示;

(4)商标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商标使用或注册;

(5)成功行使商标权利的记录,尤其是有商标被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6)商标的价值”,以上这些条件都是主管机关认定商标驰名的指导性因素,并不是具有以上条件就必须认定商标驰名。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主管机关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商标所有人提供的所有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我们也不能把这些条件孤立起来,相反要把这些条件同案件的实际结合起来,还要综合考虑其他的因素,这样才能全面地判定商标的驰名状态。

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3)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4)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6)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四、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分析上述诸多规定,不难发现,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这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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