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注册商标就不能销售产品吗?
作者:四川永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5 08:41:30
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特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这三种情况是不能作为成都商标注册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看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名称,如“棉花”糖、“椰子”汁、“葡萄”酒等。商品的通用图形,是指某一种类商品的一般图形,如以椰子图形作为椰子汁的商标,以棉花图形作为棉花糖的商标。商品的型号,是指商品的性能、规格、大小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文字、图形、型号。商品的名称、图形、型号一般可以由生产该商品的企业用于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以便于消费者辨认。因此,它不能由某一个企业作为商标注册而专用,否则会影响本行业其他企业的正常业务。
另外,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图形作为该商品的商标,也起不到区别各生产经营者的作用。因此,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生产经营者的作用。因此,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如果标志中除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外,还有其他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商标构成要素,则可以注册为商标。也就是说,虽然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不能单独作为商标,但是可以包含在商标中作为商标的一部分。
商品的通用名称并不是绝对的。某一特定商品的商标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演变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例如,因为某一特定商品非常有名,其商标可能成为同种商品的代名词,致使该商标变成商品的通用名称;又如某一产品系新产品或专利产品,在仅有该种产品的情况下,人们往往把该商品的商标作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特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企业不注册商标就不能销售产品吗?首先,成都商标注册是自愿的,不是强制性的,但如果不注册,一旦被抢先注册,就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或标志的组合。我国商标法遵循商标自愿注册的原则。它并不要求所有商品都应注册为商标,强制注册是一项例外规则。它只规定某些特定的货物需要登记。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应的规则,商标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又称未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自行使用的商标。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不同于未注册商标。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无权排除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不申请注册的,可以由他人先行注册,禁止继续使用该商标。
(二)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使用注册商标被他人假冒,构成商标侵权的,商标权人可以要求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使用未注册商标是事实,不是权利。他无权禁止他人使用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无权使用未注册商标或者援引商标法进行诉讼保护。
(三)商标权人有权在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权人行使这些权利,不涉及他人使用商标的专有权。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具有宣传商品、区分产品或服务来源、标识商品质量、指导购买商品等功能,在一定程度上,群众喜爱的商标具有巨大的无形价值。因此,商标注册应得到法律保护。
在众多知识产权中,商标,企业家们比较重视的知识产权之一。它不仅仅是企业打造品牌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企业长期发展的根本和推动企业发展的动力。但是成都商标注册的成功率越来越低,因为导致注册商标被驳回的最大原因就是商标近似,那么,商标近似情况怎么解决呢?咱们一起往下看吧!
1.等你跟商标取好名称以后,先不要先下手为强,为了保证商标注册的成功率我们应该先进行商标查询工作,虽然说商标查询具有几个月的盲区,即使不能百分百确定在你查询之前就有人进行提交注册申请了,但是至少我们能够确定不和商标局数据库中已有商标雷同、相似。
2.另外关于给商标取名千万不要傍名牌,这是最大的忌讳,驰名商标就更不要想了,有多远我们躲多远,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这是非把自己往商标近似这条路上逼啊。
3.如果您注册的商标是文字与图形组合的商标,那么注册公司平台小编就建议大家最好把图形与文字分开注册,因为商标审查员在审查商标时是把图形与文字分开查询的,只要其中任何一个有近似情况,那整个商标都会被驳回,所以需要分开注册。
4.另外,可以注册肖像商标,因为一个人的肖像是独一无二的,所以注册肖像商标很少会存在商标近似这个情况,因此注册成功率会很大。但是机遇和风险并存,注册肖像商标虽然近似率低,但是与普通注册商标相比太麻烦,还要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所以,选择性很多就看各位老板如何选择了。
从近年来的审查实务来看,成都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不予采信的情况较多,常见的问题有:
1.申请人缺乏商标法律知识或疏忽大意,提供申请日之后的使用证据。商标申请人没有认真阅读和领会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的内容及要求,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在注册申请日之后,导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申请人应该提交注册申请日之前在相关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2.提供的使用证据不是原件或公证件,证据不能被采信。如提供的使用证据是当地工商部门《未注册商标备案登记证》的复印件,尽管该备案登记证可以作为证据,但由于是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在审查实务中不予采信。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书证的,应当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3.证据材料所证明使用的商品不是与其他申请人同日申请商标相冲突的商品。有的是举证商品和权利冲突的商品不在同一类别,有的虽然属于同一类别的商品,但按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类似群的划分,不属于类似商品。如:第一类商品上同日申请注册天球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是工业用粘合剂,申请人提供的其中一份使用证据却是天球打火机的使用证据,而打火机与工业用粘合剂分属不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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